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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1465号

嘉峪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李西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峪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李西良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洞桥东100米处,注册号:×××99。 经营者:李文清,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李西良,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西良支付嘉峪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4417.5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9元,共计14696.5元。经查,被执行人李西良名下无车辆、房屋、土地、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李西良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