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1465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嘉峪关市双洞桥东100米处,注册号:×××99。 经营者:李文清,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李西良,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27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西良支付嘉峪关市顺发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4417.5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119元,共计14696.5元。经查,被执行人李西良名下无车辆、房屋、土地、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李西良采取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