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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执恢11号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200709G。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菱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914699。

法定代表人:常家耕,该公司董事长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资产处置款45366965元,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4500万元。尚有诉讼费、执行费36696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滁州市申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 366965元或扣留、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明峰

审判员  尹 伟

审判员  谭庆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