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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民初108号之二

刘翠凤与余良森、姚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翠凤;余良森;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108号之二

原告:刘翠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磊,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良森,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姚美红,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余凡,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潘日红,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梁,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季立超,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张志勇,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虞秋华,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光荣,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王金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姚武,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蔡伟良,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倪树发,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吴子良,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张财生,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良森,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翠凤与被告余良森、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刘翠凤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翠凤撤回对被告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祥波

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

人民陪审员  郭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盛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