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108号之二
原告:刘翠凤,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磊,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良森,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姚美红,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余凡,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潘日红,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国梁,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季立超,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张志勇,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虞秋华,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光荣,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王金红,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姚武,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蔡伟良,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倪树发,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吴子良,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张财生,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良森,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翠凤与被告余良森、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江西源森油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刘翠凤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翠凤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翠凤撤回对被告姚美红、余凡、潘日红、彭国梁、季立超、张志勇、虞秋华、姚光荣、王金红、姚武、蔡伟良、倪树发、吴子良、张财生的起诉。
审 判 长 邹祥波
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
人民陪审员 郭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盛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