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2执2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126号。被执行人汪超,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胡敏,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6)鄂03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汪超、胡敏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杜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