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行初76号
原告:黎学俊,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公园中路。
负责人:黄拥平,该大队教导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学俊诉被告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黎学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学俊承担。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杨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