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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9028号

邢雨昕与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邢雨昕;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028号

原告:邢雨昕,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9549197W。

法定代表人:缪文,总经理。

原告邢雨昕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康牛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邢雨昕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雨昕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雨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雨昕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方腾

书 记 员 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