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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3民初1475号

赵百友与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百友;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03民初1475号原告赵百友,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44422265H。法定代表人赵连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祝庆,黑龙江美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百友与被告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百友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百友、被告建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祝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百友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68554元,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68554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6000元,合计173108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原告应被告邀请到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班,担任监理职务,商定每月工资2700元,2014年7月原告应被告请求担任总监理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入职后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2019年3月末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提出离职获准,离职时经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8554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经仲裁不予受理,特诉至法院。

被告建大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拖欠工资并不属实,我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工资说明虽然体现为工资但实质上为劳务费用,理由是原告并不是自2011年7月开始一直在我公司工作,而是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只有在有工程时候双方才形成雇佣关系。2、原告主张的拖欠68554元这一数额我公司是认可的,但并不应该将此费用定性为工资报表。3、原告主张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实。4、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庆龙劳人仲不字【2019】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欲证明该案件劳动部门认为不属于劳动人事范围。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证据二、员工离职所欠工资证明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欲证明被告拖欠工资为68554元。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体现是拖欠工资,但实质上该项费用并非工资报酬,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拖欠的费用为劳务费用或雇佣费用。证据三、发放工资卡业务凭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原件退回),欲证明被告给我出具工资。被告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也仅仅能体现有人给原告名下的账户汇款,但体现不了款项的性质为工资。依据上述证据,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聘用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其与被聘用人员的关系应该界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本案的案由应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不持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实际为劳务费)68554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争议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给予劳动者劳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百友劳务费人民币68554元;

二、驳回原告赵百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百友负担1000元,被告大庆市建大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艺轩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