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1民初3816号
原告:李洪华,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张宝全,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喜奎,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外向型加工区河南路北。
法定代表人:姚喜奎,任执行董事。
被告:李颖,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龙口市。系被告姚喜奎妻子。
原告李洪华、张宝全诉被告姚喜奎、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向被告姚喜奎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时,得知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阶段,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文书,致使本案无法进行继续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姚喜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宋彩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