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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1民初3816号

李洪华、张宝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9-1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洪华;张宝全;姚喜奎;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1民初3816号

原告:李洪华,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原告:张宝全,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喜奎,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外向型加工区河南路北。

法定代表人:姚喜奎,任执行董事。

被告:李颖,女,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龙口市。系被告姚喜奎妻子。

原告李洪华、张宝全诉被告姚喜奎、龙口政通物流有限公司、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向被告姚喜奎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时,得知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阶段,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文书,致使本案无法进行继续审理。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姚喜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宋彩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唐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