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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财保180号

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与兰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兰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财保180号

申请人: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KJB4U。

法定代表人:金武群。

被

申请人:兰某某,男,土家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人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2019)渝0113执保608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兰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渝X**号车辆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因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兰某某所有的车牌为:渝X**号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奔锦物流有限公司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