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756号
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明珠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石秀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垚,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月,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新平,男,197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江苏润德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明明
人民陪审员 赵大松
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章依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