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吴乐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周明明,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吴乐乐与被执行人周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6)洛仲字第2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明明给付193万元、逾期利息84.92万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772元、申请执行费2201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19年4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存款及证券、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执行过程中,本院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周明明名下房产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明明名下公积金线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9年4月30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周明明户籍所在地走访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周明明,未找到周明明本人。6.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豫03执24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周明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周明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