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2249号
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鹏程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泳泳,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平,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万强锋,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
申请人:曾渠,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平、万强锋、曾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平、万强锋、曾渠355896.5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0号的徐土国用(2011)第30762号工业用地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平、万强锋、曾渠355896.5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徐州建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徐土国用(2011)第30762号工业用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厚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