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柳小东,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梅峰,男,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柳小东与被执行人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被告梅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柳小东代为清偿款34200元,承担诉讼费388元,合计345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小东负担25元,由被告梅峰负担313元。由于被执行人梅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柳小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柳小东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4月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19年4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4月20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开通的银行卡、财付通等个人账户。 7.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工作人员在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村委会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梅峰,现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联系。 8.2019年5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4901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李 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安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