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278号
原告:李**飞,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赵桂萍,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刘志勋,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张增,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杨瑞琴,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李**飞、赵桂萍与被告刘志勋、张增、杨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飞、赵桂萍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飞、赵桂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飞、赵桂萍负担。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