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24民初742号
原告:曾庆旭,男,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理,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佳,女,生于1994年10月22日,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原告曾庆旭与被告王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庆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随后原告向被告转账70000元。被告王佳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据。借据载明:本人王佳向曾庆旭借款人民币70000元,借款日期壹个月,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3分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清借款,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本院已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曾庆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学斌
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
人民陪审员 周善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