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华 平 与 张 延 刚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203民初164号
原告:蔡华平,男,197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新疆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延刚,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平与被告张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平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华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华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蔡华平负担。
审判员 程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