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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3634号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狄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狄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3634号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三里新城兰苑****。法定代表人李锡国。委托代理人陈水霞,浙江五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狄华,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狄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大家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斌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陈叶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