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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8015号

北京易阁鑫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易阁鑫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初8015号

原告:北京易阁鑫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院1-1402。

法定代表人:金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街**北京天雅珠宝市场**1060

法定代表人:赵世林,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易阁鑫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950元;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16年6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北京天雅一层的×店铺,合同价款28万元,增项部分35950元,总计315950元。装修工程已于2016年6月20日竣工交付。但被告仅付款人民币168000元,拒付剩余14795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成诉。被告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纠纷处理方式是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仲裁机构处理或移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天雅一层×店,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到当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按照国家法律程序向当地的执法部门提出诉讼”,该约定不明确,双方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故该约定应属无效条款。因此,被告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欠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娅

书 记 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