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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5636号

凌云与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凌云;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5636号

原告:凌云,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吉红,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云诉被告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云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凌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凌云负担。

审 判 长  邓 毅

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凯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