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5636号
原告:凌云,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吉红,女,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云诉被告吉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云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吉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凌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凌云负担。
审 判 长 邓 毅
人民陪审员 唐世均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凯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