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3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豫宁大道**。法定代表人夏四新,原告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亚楠,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农民,住武宁县。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宁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3民初977号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周亚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亚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03月08向被执行人周亚楠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亚楠当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送达。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周亚楠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03月1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亚楠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确无可供财产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亚楠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周亚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亚楠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亚楠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周亚楠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周亚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5581.9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5581.9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亚楠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余水洋
审判员 郑小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念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