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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608号之一

邵丽与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丽;何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608号之一

原告:邵丽。

被告:何鹏。

原告邵丽与被告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60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

原告于2019年3月9日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故本案原告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原告逾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本院凭单退回人民币131.25元。

审 判 长  肖薇薇

人民陪审员  景 仰

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