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03执保181号
申请执行人:刘昌勤,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陈长金,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昌勤与被执行人陈长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0603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