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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保181号

刘昌勤与陈长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昌勤;陈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03执保181号

申请执行人:刘昌勤,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陈长金,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昌勤与被执行人陈长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川0603民初42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