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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民初1592号

李泽军与眉山市东浩商贸有限公司、彭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眉山市东浩商贸有限公司;李泽军;彭天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1592号

原告:李泽军,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

被告:眉山市东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金德明,总经理。

被告:彭天东,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军诉被告眉山市东浩商贸有限公司、彭天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00元,减半收取1570.00元,由原告李泽军负担。

审判员  杨文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熊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