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6民初14505号

甘妙辉、单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甘妙辉;单卫平;惠州市明达盛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05号

申请人:甘妙辉,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单卫平,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

被

申请人:惠州市明达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卫平。申请人甘妙辉与被申请人单卫平、惠州市明达盛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6民初14505号],申请人甘妙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单卫平、惠州市明达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72960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号:(2019-096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单卫平、惠州市明达盛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7296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彦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