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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568号之一

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568号之一变更保全

申请人:王长亮,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丰水源小区风华苑**楼**。身份证号码3421261962********。

被

申请人:李伟,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鹿邑县div>原告王长亮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568号民事裁定书,因变更保全申请人王长亮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10号403-404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已被他人查封,故变更保全申请人王长亮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雷雷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富荣花园东南角元华路东侧绿城百合花苑1#楼1802的不动产(房房地权证亳字第**)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担保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长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王长亮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王雷雷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富荣花园东南角元华路东侧绿城百合花苑1#楼1802的不动产(房地房地权证亳字第**)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

人民陪审员  高倩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