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11号
申请人:阳歆,女,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阮敏,女,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三人:冷建阳,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贵州航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工业园IT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E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83668824。
法定代表人:冷建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歆诉被申请人阮敏、第三人冷建阳、贵州航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歆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阮敏价值7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单保函作担保(保单号为:12104133900682081679)。
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阮敏名下价值7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