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宁0104执保619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长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宁0104财保2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该案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在执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长锦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宁0104财保218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