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3民初1386号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国保,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龚秋元,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保、龚秋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