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长寿路**。
负责人:漆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涛,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鹏,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平市喜中缘床垫厂,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后港镇杨家坞**,组织机构代码:556023873。投资人:熊庚。
被执行人:王图海,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熊若玲,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熊庚,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周莉莉,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与被执行人乐平市喜中缘床垫厂、王图海、熊若玲、熊庚、周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4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平市喜中缘床垫厂、王图海、熊若玲、熊庚、周莉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7.52121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江 峰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戴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万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