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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308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康述东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述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保308号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康述东,男,汉族,住新化县。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康述东银行存款88039.1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述东银行存款88039.16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釆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曾 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启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