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428行审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被执行人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武环罚字[2018]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环罚字[2018]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8年10月8日,武城县某局对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武城县某局在查清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向武城县某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武城县某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18年10月16日,武城县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了武环罚字[2018]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限该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明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提供的证据有:武城县某局关于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的档案材料一宗,关于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卷宗材料一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作出武环罚字[2018]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没有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起诉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于2019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罚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武城县某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遂在申请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作出的武环罚字[2018]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城县某局作出的武环罚字[2018]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卜庆勇
审判员 张振静
审判员 高振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