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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5民初3223号之一

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李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3223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82208337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民营经济产业园**玉杨路东头。

法定代表人:任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跃进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

申请人:李勇,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李勇的银行存款9565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的房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李勇的银行存款95656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同等价值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承安

审 判 员  李美仓

人民陪审员  郑树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明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