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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民终2068号

葛俊义、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俊义;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葛俊义,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宝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羽,女,1988年2月5日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住大兴区长子营镇李堡村中巷西五条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起,男,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原审

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中赵甫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宋润姬。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超,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葛俊义因与被上诉人张羽、原审被告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应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受限购限贷政策影响而不能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俊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柴秋芬

审 判 员  李成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良健

书 记 员  李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