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189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鸿,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加兴,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加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加兴的银行存款108000元。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加兴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红霞
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