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323民初8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单位
负责人:孙培耀,职务:行长。地址:师宗县通源大街1号。委托代理人李春位、李娇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王所林,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初中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诉被告王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师宗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柏桂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严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