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民初2250号
原告:王甫春,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王江斌,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乾,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甫春与被告王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程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