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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4民初2250号

2250王甫春与王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甫春;王江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民初2250号

原告:王甫春,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王江斌,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乾,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甫春与被告王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程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