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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4民初1185号

任会社与雷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会社;雷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84民初1185号

原告:任会社,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告:雷力,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新乐市。 原告任会社与被告雷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任会社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任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会社负担。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