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0603执恢436号

谢方振、黄祖钦、黄光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谢方振;黄祖钦;黄光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执恢436号

申请执行人:谢方振,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萧县祖楼镇刘其小学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黄祖钦,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黄光驰,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另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以(2018)皖0603执5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祖钦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家园××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6000076)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祖钦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家园××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6000076)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