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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1586号

隋旭明、青岛昌鹏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隋旭明;青岛昌鹏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隋旭明,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昌鹏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85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青岛昌鹏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西市姜山镇姜山一村二土地(土地证号为:2014-0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卫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