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3472号
申请执行人:周锦花,女,汉族,1990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研路**比克科技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16818L。
法定代表人:阙田建。 申请执行人周锦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鑫越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16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8)粤0305民初19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1631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005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31631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374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161号民事判决、本院(2018)粤0305民初19394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