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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1执1944号

2019苏0311执1944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李翠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李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申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翠云,女,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1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被执行人李翠云给付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50850.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查车辆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徐州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多次传唤、查找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均未果。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将被执行人李翠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311执19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滕丙业

审判员  宋 遥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成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