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081执126号

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与被执行人李胜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李胜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81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住所地为湖南省资兴市岭脚村。

负责人:何江利,系该组组长。

被执行人:李胜红。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与被执行人李胜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7)湘108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胜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退还租赁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的土地,支付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租金23000元;李胜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兴宁镇岭脚村顺兴园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胜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3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0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东江中路证券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胜红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李胜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19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088元,尚有24,08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胜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湘1081执1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不会停止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亦会继续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