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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民初708号

高其华与张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其华;张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民初708号

原告:高其华,男,194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里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张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其华与被告张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高其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其华撤回对被告张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高其华负担。

审 判 长  唐干才

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

人民陪审员  苏四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阮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