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2民初708号
原告:高其华,男,194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里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张谊,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元平,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其华与被告张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高其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其华撤回对被告张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高其华负担。
审 判 长 唐干才
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
人民陪审员 苏四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阮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