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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11民初5958号

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谈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5958号

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光,董事长。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经理。

被告:谈磊,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兴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