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11民初5958号
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光,董事长。
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经理。
被告:谈磊,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宁隆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许兴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