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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1811号

陈鲸富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陈鲸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81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鲸富,男,199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鲸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游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鲸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鲸富在东莞市莞城区新风路114号天福便利店刷信用卡套现过程中,与店主郭某1发生纠纷。公安机关接到店主郭某1报警后到场处理,随后陈鲸富被带回莞城公安分局东正派出所调查。陈鲸富到达派出所后不配合警务工作,拒绝进入办案区,并试图逃跑。当辅警张某协助民警控制陈鲸富过程中,陈鲸富右手拿着手机合成拳头殴打张某脸部一拳(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陈鲸富随后被民警邓某、辅警何某等人合力制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鲸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司法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出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微信交易记录,警察证、辅警证复印件,说明材料等书证,证人郭某1、邓某、何某、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鲸富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鲸富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鲸富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鲸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陈鲸富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陈鲸富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鲸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海文

人民陪审员  罗可可

人民陪审员  林 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洁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