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民初35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对原告陶际永与被告张永贵、罗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川17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中“二、驳回原告陶际勇的其余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原告陶际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覃 茜
审 判 员 赵 跃
审 判 员 龚家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余亮
书 记 员 侯成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