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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81民初355号之一

陶际永与张永贵、罗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际永;张永贵、罗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民初35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对原告陶际永与被告张永贵、罗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川17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中“二、驳回原告陶际勇的其余诉讼请求。”补正为“二、驳回原告陶际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覃 茜

审 判 员  赵 跃

审 判 员  龚家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余亮

书 记 员  侯成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