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81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保利中心第****、第****、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905292。
负责人:关忠。
委托代理人:咸芳、张夏,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淑钢,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淑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4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10月23日的利息77331.11元,罚息106605.7元,复利50547.8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9%上浮50%计算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9%上浮50%计算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等,支付律师费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40元、执行费6544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王华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单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