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02民初3248号
原告:李成明,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30100840783。
被告:贾同仁,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嫣,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牛继忠,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李成明诉被告贾同仁、王嫣、牛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被告贾同仁、牛继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同仁、王嫣共同归还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16800元(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贾同仁、王嫣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4000元;3、判令被告牛继忠对被告贾同仁、王嫣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6日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1.5%;2014年10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约定月利率2%;2015年5月5日、7月11日、8月3日,被告再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7年2月23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7年6月1日前还清,被告牛继忠自愿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12月25日原、被告对双方已经偿还的本息进行核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9月份。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但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履行,至今未偿还本息。被告贾同仁、王嫣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牛继忠自愿对贾同仁的债务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贾成仁、牛继忠辩称,借款是事实,我愿意还钱,但是暂时没有钱。 被告王嫣未答辩,也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李成明所举承诺书、还款计划、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为:被告贾成仁分多次向原告李成明借款,于2017年2月23日被告贾同仁出具还款计划,约定2017年6月1日前还清,如果不能按计划还款,李成明有权将贾同仁的房产进行处置,贾同仁的房产位于天润上层室,由牛继忠担保。被告贾同仁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承诺书》,双方结算被告贾同仁还欠原告李成明人民币14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到2018年9月份,并承诺于2019年元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如不能如期偿还,李成明可诉至法院,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由贾同仁承担。本案原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冻结贾同仁、王嫣、牛继忠名下银行存款170800元,并提供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中段八区1号商住楼第2单元601户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产权证亳字第××号)担保,本院作出(2019)皖1602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同仁借原告李成明人民币140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继忠未注明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被告贾同仁、王嫣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嫣也未签字,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王嫣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同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成明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牛继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贾同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成明律师费14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成明对被告王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6元,减半收取1858元,财产保全费1374元,合计3232元,由被告贾同仁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韩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