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1民初1038号
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黄河路兴达小区**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翠琴,经理。
被告:陈晓青,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绥芬河市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欢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