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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02执53号

毛德华、李兴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德华;李兴芳;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毛德华,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执行案号:(2019)川15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芳,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执行案号:(2019)川1502执1951号。

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067026C。 关于毛德华与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2019)川1502执53号案件并入(2019)川1502执1951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19)川1502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牟冬勤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雄

书记员张茂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