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毛德华,男,194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执行案号:(2019)川15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兴芳,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执行案号:(2019)川1502执1951号。
被执行人: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旧州开发区五粮液大道中段戎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09067026C。 关于毛德华与宜宾市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人,为便于案件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2019)川1502执53号案件并入(2019)川1502执1951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19)川1502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牟冬勤
审判员 邓以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雄
书记员张茂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